职业病维权法规“扩容”更重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1/13 9:30:27
日前,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黄汉林称,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中突破较多,最关键的就是修改了职业病定义、将职业病目录“扩容”。今后,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以及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定义的“扩容”,释放出了国家相关部门对职业病愈加重视的积极信号。当前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强度增大,多数现代人对身体健康状况不够注重、也没时间保养,职场打拼过程中患上抑郁症、职业病的几率大幅度增加。根据卫生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2010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病例2.7万余人。而实际上,由于职业病定义的狭隘和职业病潜伏期较长等因素,真正有职业病以及易患职业病的人群,比这个官方数目要庞大得多。由此意义上来讲,职业病定义“扩容”是必要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可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仅仅“扩容”职业病定义能起到多大作用?诸多事例证明,当前职业病防治的最大困境,并不是缺少定义,而是职业病患者维权难。典型案例是2009年的河南民工张海超,他在车间工作患上尘肺后,不仅其所在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相关部门也只是鉴定他患有“肺结核”。无奈之下,张海超到医院要求“开胸验肺”,上演一出悲壮之举。职业病维权难,使得用人单位不会为患病员工的治疗付出过高代价,同时更不会在防范职业病上增加资金投入,形成了现实中劳动者权益屡被侵害的恶性循环。

  防治职业病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扩容”。早已有医生和学者指出,“员工得了职业病,需要用人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的现状不合理。即便有人称这种制度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可当面对切身利益时,企业可以没良心、不要良心。用人单位不肯轻易“自证其罪”的现象要改;企业喜欢钻空子,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缺乏监管、员工举证困难等坑害劳动者的行为,也必须改。

  职业病医院的职能同样需要厘清。当前,某些职业病医院既是治疗机构又是鉴定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业病鉴定机构必须独立存在、透明运营,其鉴定结果才具备权威和公信力,也会最大程度地避免企业以及其他因素的干预。

  职业病定义“扩容”只是第一步,面对日渐增多的职业病患者群,如何让这些人确实有效地维权,才是防治工作成功的关键。如果不及时给职业病维权法规“扩容”、填补相关制度漏洞,那即便把心脏病、风湿病划入职业病范畴,也只是徒增职业病患者的数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