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3/18 10:22:44

邢台市妇女联合会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邢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邢妇[2010]25

—————————————————————————

 

 

关于印发《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妇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邢台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邢台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邢台办事处、邢台市商业银行:

为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河北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和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邢台中心支行、邢台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通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2: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3:申请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

附件4: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附件5: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登记表

附件6:个人贷款须知

 

邢台市妇联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邢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00年六月十日

附件1

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省妇联制定的《河北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创建信用妇联、建立妇女信用档案为载体,以推动妇女创业就业为重点,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力度,全面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信用妇联、建立妇女信用档案,促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帮助创业妇女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推动全市妇女创业就业。

三、申请贷款条件

按照《河北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 3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条件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事微利项目的邢台市城乡妇女。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五、工作程序

(一)符合贷款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城乡妇女,可向创业所在县(市、区)妇联组织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全市统一规范的《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和《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登记表》。县(市、区)妇联组织审查有关资料后,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向同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推荐。若无同级担保机构,则将材料上报市妇联复审后,由市妇联向市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推荐。

(二)各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要优先扶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妇联组织推荐的妇女小额贷款应与担保机构办理小额贷款的时间衔接,定期推荐。原则上担保机构审核承诺和经办银行核贷要分别在手续齐全、符合规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可以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认真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工作。全市统计报表将增设女性一栏,各级担保机构和妇联组织要将经双方核对后的贷款数据分别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确保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联系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联系秘书长、市妇联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商业银行、市农行、市农联社主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负责协调和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妇联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三)创建信用妇联、建立信用档案。我市在发放妇女小额贷款工作中,开展“创建信用妇联,建立妇女信用档案,助推女性创业就业行动”。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妇女要填写统一的《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登记表》,由各县(市、区)妇联负责为其建立妇女信用档案。信用妇联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能充分发挥动员、组织、宣传、培训等方面优势,积极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没有欺诈行为和案件;在做好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建立跟踪服务卡,积极协调解决承贷妇女创业中遇到的困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贷妇女的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考核工作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和妇联组织共同评定。

(四)完善奖励机制。对基础管理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1.5%的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妇联组织、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由省财政补助的奖补资金中列支。

(五)确定担保单位和经办银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担保中心为各县(市、区)的担保单位,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担保中心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担保中心为担保单位。市农行、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为经办银行。

(六)积极控制风险各县(市、区)妇联组织所推荐的还贷率低于8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各县(市、区)要在坚持当前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外,结合妇女创业的实际,积极摸索和完善新的反担保模式。女能手协会会员、女性创业促进会会员可采取“联合反担保”等担保方式。对信用妇联发放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信用妇联对其推荐的贷款发生逾期或代偿时,该信用妇联有协助追偿责任,同时中止其继续推荐的资格。在扩大贷款覆盖面的同时,切实保证贷得出、收得回。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与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衔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银石发[2008]212号)和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8]98号),己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范围、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管理、反担保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维护现行政策的一致性,各县(市、区)要依据上述三个文件规定,并结合扶持妇女创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工作的力度,做到应贷、尽贷。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创建信用妇联、建立妇女信用档案,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范畴。

(三)强化服务,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贴息政策、贷款要求、贷款流程的宣传普及和相关知识、技能的综合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城乡妇女对信贷政策和金融知识的知晓率、利用率,认真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发挥优势,密切配合。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妇联配合、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加强监督管理,为妇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申贷妇女的资格审查,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到期贷款,并加强对信贷人自主创业的后续支持服务工作;金融办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办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妇联组织要配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管理,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等各项工作,并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的能力。

 

个人贷款须知

 

一、           贷款条件

凡在法定年龄内(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邢台市常住户口,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创业人员)、持有推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经营的合伙实体,经营一段时间后,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       需申报资料

1、《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登记表》;

3、个人书面申请(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4、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户号要一致);

5、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

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借款人配偶声明;

7、《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

8、社区证明信,证明其无不良记录;进城创业者需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

9、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机;

10、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四份,用A4纸复印,按以上顺序装订。

三、       贷款程序及信息反馈

1、     借款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妇联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到经办银行开具征信证明(每周  、周  办理)。

2、            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为借款人出具社区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是我社区居民、在x号楼x单元xxx室居住(xxxxxx村村民)、是否诚实守信、在金融部门有无不良记录等。

3、       借款人持社区(村委会)证明信及银行夫妻双方征信证明到县市区妇联领取《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登记表》,并提出相关资料。

4、       由县级妇联及社区(村委会)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考察(考察借款人居住地及经营情况)。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由县级妇联在《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上签字盖章,并建立工作台账。

5、       县级妇联对借款人的审核考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从申贷人上报《邢台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开始计时)。

6、       所有资料一式四份,由县级妇联于每周  报送至本地县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借款人办理反担保手续。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担保中心的,由县级妇联把借款人资料报市妇联,由市妇联把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

7、         担保中心办结相关手续报局领导审批后,担保中心将借款人申请资料交经银行,经调查符合银行放贷标准后方可放贷

8、       经审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资料,担保中心通过借款人领取其资料。

9、       借款人对于各级劳动、金融等部门的跟踪回访都要予以积极配合。

10、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11、  对于不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中心将依法进行起诉。

12、借款人需承担的责任:

(1)   借款人需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县(市)区就业局,由县(市)区就业局上报担保中心备案。

四、       合伙经营实体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手续同个人贷款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