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15/3/28 17:26: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

各定点培训机构: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开展“三比一争”活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效果,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优化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加快补贴资金支出进度,保证就业专项资金安全使用。现将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市级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一)补贴资金申请时间

定点培训机构可每年三次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领材料,具体时间为:

1.4月15-30日,申请上年度8月1日之后开班的补贴资料。

2.8月15-31日,申请上年度12月1日之后开班的补贴资料。

3.12月15-31日,申请当年4月1日之后开班的补贴资料。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式样见附1)。

2.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式样见附2)。

3.监管部门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式样见附3)。

4.参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核发登记表(式样见附4)

6.鉴定部门出具的本期培训班鉴定合格人员证明(式样见附5)。

7.免费培训协议复印件(式样见附6)。

8.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要同时提供以下几种就业证明材料之一:

(1)规范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号码备查。

(2)在实体单位就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要提供不少于两个月的实体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发放表(要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

(3)家政服务机构(甲方)、用户(乙方)、家政服务员(丙方)签订的《河北省家政服务合同》复印件(式样见附7),乙方支付甲方的服务费证明材料,不低于两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A、由甲方支付丙方工资的,需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B、由乙方支付丙方工资的,需提供丙方收到乙方支付工资的收据(需有丙方的签字和手印)。

(4)本人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责任

1.定点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超过规定申请时间和不在当次受理时间范围内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可不予受理。

2.定点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对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或有材料造假情况的,初审部门可不予受理定点机构整体申请资料或终止审核。

3.定点机构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初审部门可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4.定点机构应对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效果负责,积极为培训学员推荐就业,鼓励实行“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的就业率,逐步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

二、初审部门

初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一)初审时间

初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资料截止之日起3周内完成初审工作(申请资料超过3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可延长初审时间1周)。

(二)初审内容及要求

1.审核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式样见附8)。

2.审核定点机构的相关资质,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2015年5月1日之后举办的培训班,申请补贴材料涉及的人员就业率低于40%的,不予受理。对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申请材料的个人签字进行比对,对笔迹不符人员进行核减。

5.核查复印件的完整、清晰程度,对不完整、清晰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减。

6.汇总初审通过及核减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9)。

7.对审核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式样见附10)。

(三)相关责任

1.对初审过程和内容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

2.对初审报告、初审通过及核减人员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一)审核时间

接到初审报告后3周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可延长1周),电话抽查1周,系统录入及系统审核校验1-2周,公示1周。

(二)审核内容及要求

1.审核初审报告及初审通过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要求,退回初审部门。

2.审核就业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核减;对有涉嫌材料造假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本次申请补贴资格,取消定点机构资质,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3.按照15%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对电话回访问题较多的,扩大电话回访比例。根据电话回访结果,可责成申请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说明材料。

4.将申请材料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校验,并出具《系统审核报告》。

5.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公示有异议的,对涉及有异议的申请单位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存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经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下一次申请补贴时一并出具意见报市财政局。

(三)相关责任

1.对审核过程和内容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

2.对审核报告、审核通过及核减人员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职业培训需提交的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