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职业技能鉴定
管辖范围:全市(包括各县、市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办事程序:(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实行两审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持申报材料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受理报名的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初审,主要审查有关证件、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审查合格人员的信息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准考证,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前的场地、设备、材料准备,同时通知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印制试题或组织专家进行命题,选派考评员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督导。
(四)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依据标准答案和试件评分表进行评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成绩登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成绩进行审查汇总,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对鉴定合格的人员,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证书发送本人。
(五)全国和全省统一考试的职业在具体规定的时间内
进行报名考试。
申报条件:申报职业和等级不同,资格条件也有区别,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通用工种申报资格条件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
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
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申报材料: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
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须按照有关职业标准规定,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参加综合评审。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06]53号文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报名地点,一次性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及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根据各职业不同特点分以下四类收取。
类别 | 五级/初级技能 | 四级/中级技能 | 三级/高级技能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第一类 | 50 | 250 | 70 | 330 | 80 | 420 | 90 | 460 | 90 | 490 |
第二类 | 50 | 160 | 50 | 230 | 60 | 300 | 70 | 320 | 70 | 340 |
第三类 | 40 | 140 | 40 | 190 | 50 | 240 | 60 | 270 | 60 | 300 |
第四类 | 30 | 120 | 30 | 140 | 30 | 200 | 50 | 250 | 50 | 280 |
第五类 | 30 | 90 | 30 | 120 | 30 | 150 | 50 | 180 | 50 | 210 |
办理权限: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建科
办事时限:随时受理报名,鉴定按计划进行,证书在手续齐全后随时办理。
承办部门:邢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经办地址:邢台市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花苑西五楼
办公电话:2166700、2166710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上墙、明白卡、触摸屏